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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联彬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彬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CKWBC6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振兴西路24-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7
(2026)浙0281民初6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胡信荣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余姚市联彬食品店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6-05-26
(2026)浙0281民初5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米力食品店
余姚市联彬食品店
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6-05-22
(2026)浙0281民初4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吴**,余姚市燊燊鸡排店(个体工商户),吴**,余姚市联彬食品店
余姚市人民法院
4
2026-05-13
(2026)浙0281民初3067号
合同纠纷
唐**
刘**,吴**,余姚市联彬食品店,吴**,吴**
余姚市人民法院
5
2026-04-24
(2026)浙0281民初40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
吴**,余姚市联彬食品店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552号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水果、食品等的销售,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在其店内进行促销活动,均未标明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等。其中,2025年4月30日对爽口下饭菜145g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时间是从4月30号到8月31号,其在商品上标有“商品促销  原价5.90”字样,现标价4.90等内容;2025年3月27号对白象韩式火鸡拌面5连包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时间是从3月27号到5月31号,其在商品上标有:“商品促销  原价18.80”字样,现标价16.80等内容,截至于2025年5月16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在开展活动前七日,上述两种商品均未以标称的原价销售过。至案发,爽口下饭菜145g共销售10瓶,单价均为4.90元/瓶,进货价为4.5元/瓶,共计销售额49元,利润为4元。白象韩式火鸡拌面5连包共销售69包,单价均为16.80元/包,进货价为14.39元/包,共计销售额1159.2元,利润为166.29元。以上促销的商品合计销售额1208.2元。由于上述商品的价格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其应售价与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具有相同违法情况的行政处罚信息。
本局认为,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本案中,当事人虚假标注爽口下饭菜145g、白象韩式火鸡拌面5连包等商品的原价信息,进行促销活动,但涉案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从未以宣称的原价销售过,其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促销活动同时又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2
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33号
位于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振兴西路24-12号的余姚市联彬食品店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在检查到后2个工作日内已经主动停止营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
给予余姚市联彬食品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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