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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庆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3067129562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文苑路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7
(2021)云2923民初2751号
劳动争议
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
杨*
祥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祥市监祥城处罚﹝2025﹞43号
经查,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进购了冰糖橙(橙)进行销售。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停止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当事人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6.43元;2.罚款3000元;共计3146.43元。
300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2
祥市监质量处罚﹝2025﹞7号
经查,涉案商品为当事人2022年11月的进货,当时共进了36台,进货单价为62元/台,以95元/台进行零售,货值金额为3420元。至目前,店内仅库存10台,其余均以95元/台售出,共获利858元。由于该产品生产企业和其下游供货商昆明星达电器已到闭,其余资料已无法提供。当事委托代理人杨海波称此前超市实际管理人对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落实所售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管理相对混乱,导致出现所售不合格商品难以追溯的情况,后续会按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要求加强管理,把好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以及《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未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成销售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以没收涉案不合格取暖器10台,没收违法所得858元,货值金额一半即1710元罚款,罚没合计2568元的行政处罚。
171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3
祥市监祥城处罚﹝2025﹞13号
经查,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进购了泡椒(酱腌菜)、饵块进行销售。 同日,按照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祥云县商场超市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当事人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两个品种的食品:泡椒(酱腌菜)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SC202501135。抽检时,样品数量为1.5KG,备样数量为0.7KG,单价为13.98元/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饵块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SC202501138。抽检时,样品数量为2.092KG,备样数量为1.03KG,单价为5.98元/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祥云好宜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500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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