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隆兴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勋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48ADMG2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龚场镇建设东路隆兴社区A2栋121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247号
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蜀中”牌诺氟沙星胶囊2板,销售单价3元/板,生产批号为250205。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8月1日前改正。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药店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达力芬”牌头孢克肟胶囊1盒,销售单价10元/盒,生产批号为A241103。自执法人员2025年7月28日检查至今,当事人一共销售批号为250205“诺氟沙星胶囊”2板、批号为A241103“头孢克肟胶囊”1盒,违法所得1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