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丰福里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毅华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29J9XY5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朱渡桥公寓46幢5、6、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566号
长兴丰福里饭店(经营者系郑毅华)于2023年4月13日8时25分开始在长兴县太湖街道温州路店招为“幸福里餐厅”店门口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4月13日9时45分巡查发现。当事人随意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是其在店里打扫卫生时产生的,共一处,是用垃圾袋装好的菜叶子。经现场测量,其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体积为0.018立方米(长0.3米,宽0.2米,高0.3米)。2023年4月13日10时15分当事人已按我局执法人员口头责令要求进行了改正,将城市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完毕,恢复了店门口的原貌
鉴于当事人长兴丰福里饭店(经营者系郑毅华)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随意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在2立方米以下,根据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容环卫)第 54 号之规定,属情节轻微,应处 50-100 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系第一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 元)
60.00元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