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亦平 | 注册资本:42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69827146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5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9
(2026)浙0683民初14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嵊州市力驰电机有限公司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
2026-01-28
(2026)浙06民终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30
(2025)浙0683民初1254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赵**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4
2025-12-17
(2025)浙0683民初659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嵊州市力驰电机有限公司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5
2025-12-09
(2025)浙0683民初11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云力厨具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6
2025-10-31
(2025)浙0683民初65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7
2025-10-10
(2025)浙0683民初65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8
2025-07-30
(2025)浙06民终3223号
劳动争议
竺**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1-12
(2023)浙0683民初64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黄**
嵊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3-06-27
(2023)浙0683民初2401号
合同纠纷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
巨野县蓝炬星集成灶店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6
2024-03-20
(2023)浙0683民初64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06
2020-07-28
(2020)闽05民终2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11
2020-12-09
(2020)浙0683执3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威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14
2020-11-10
(2020)渝0113民初17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与巴南区蓝炬星家用电器经营部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99.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10
2020-04-09
(2019)闽0524民初4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9-02
2020-06-29
(2020)浙0683民初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威宝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8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8-26
2020-07-17
(2020)浙0683民初3134号
合同纠纷
亳州市谯城区光辉厨房电器经营部、邢**等与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05
2020-05-11
(2020)皖1602民初3206号
合同纠纷
亳州市谯城区光辉厨房电器经营部、邢**等与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18
2019-11-05
(2019)湘0181民初9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民初9478号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与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9-24
2019-09-19
(2019)浙0683民初6240号
合同纠纷
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与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6〕32号
2025年11月5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标称浙江蓝炬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LJX-G11的智能速热管线饮水机进行抽样检查,其中“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喀呖声”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智能速热管线饮水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智能速热管线饮水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LJX-G11的智能速热管线饮水机20台;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