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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苗苗商贸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衣苗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CN4AJL1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4号楼6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46号
经查,1.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在其快手网店内上架销售“诗奈姿染发膏”,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32386,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适用人群:通用”,与其备案信息“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符。该产品图文介绍中包含“消费者染后一个月满意度反馈,98%认为秀发看起来更健康,97%认为上色自然,90%认为固色持久”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上述图文内容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工作人员武海阔(电话:13104491789,现已无法联系)制作,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广告费用:4000.00元。2.当事人在其快手网店销售的“铂蓝之雅氨基酸香氛滋润洗发水”,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6044,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适用发质:所有发质”与备案信息“使用人群:03普通人群”不符。3.当事人在其快手网店销售的“植奇士小分子水解蛋白赋活霜”,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80737。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适用发质:所有发质”与备案信息“使用人群:03普通人群”不符。 另查明,1.“诗奈姿染发膏”是当事人与广东粤美蒂化妆品有限公司签有经销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在快手平台销售“诗奈姿”系列产品,授权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当事人网店内销售的“诗奈姿染发膏”由广东粤美蒂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发货,截止至2025年4月10日共销售了2943套(2瓶/套),购进价格为18.00元/套,销售价格为79.9元/套,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的经销授权书,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2.“铂蓝之雅氨基酸香氛滋润洗发水”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从广东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500瓶,购进价格9.00元/瓶,销售价格为59.90元/瓶,销售1瓶,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3.“植奇士小分子水解蛋白赋活霜”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从广东粤美蒂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400瓶,购进价格13.00元/瓶,销售价格为59.00元/瓶,销售26瓶,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诗奈姿染发膏、铂蓝之雅氨基酸香氛滋润洗发水,植奇士小分子水解蛋白赋活霜”等三款产品披露的化妆品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消费者染后一个月满意度反馈,98%认为秀发看起来更健康,97%认为上色自然,90%认为固色持久”不能提供依据出处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拟处以:1、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3、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12000.00元。
1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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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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