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煜泓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定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81MA3AC1D37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乐港镇杨范工业聚集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0
(2026)赣0102民初3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8-06
(2026)赣0123民初1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乐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通过在本地找的“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设备公司业务员购买了2台10T规格的起重机,2025年5月安装好投入使用。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河南矿山”起重机2台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了解办理情况,当事人供述因设备款未结清,厂方没有提供设备的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