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柏林平安农家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喜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4BQXDX9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张湾区柏林镇白马山村二组张家大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71号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在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经营过程中涉嫌将卤猪腱子肉冒充卤牛肉销售。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从王氏熟食批发店分别于2022年7月17日购进卤猪腱子肉1.82kg,单价60元/kg,金额109元;2023年4月9日购进卤猪腱子肉1.64kg,单价70元/kg,金额114.8元;2023年11月9日购进卤猪腱子肉2.12kg,单价70元/kg,金额148.4元;2024年4月9日购进卤猪腱子肉1.75kg,单价64元/kg,金额112元;实际共购进卤猪腱子肉7.33kg,金额共计484.2元。当事人在明知所购肉品为卤猪腱子肉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卤牛肉”加工成菜品“青椒炒牛肉”以58元/份进行销售。截至本案调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剩余的上述以卤猪腱子肉冒充的“卤牛肉”库存。由于当事人未配备收银设备,未建立并保存相关菜品销售记录,亦无法提供有效的销售票据凭证,销售情况已无法追溯,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但货值金额明显低于1万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低,在知悉问题后已停止从涉案供应商处采购,并承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有积极整改态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将卤猪腱子肉冒充卤牛肉销售,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