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华良饮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桂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309808913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梅县分路镇分路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239号
2025年10月14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庐之泉饮用纯净水”(标签标示:庐之泉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5L/桶,执行标准:GB19298-2014,生产日期:见封口(封口处2025年10月14日),生产许可证号:SC10642112700081,保质期:3个月(上机15天),厂名:黄梅华良饮料有限公司,厂址:黄冈黄梅分路,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公司电话:3911695)和“泉世界饮用纯净水”(标签标示:泉世界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5L/桶,执行标准:GB19298-2014,生产日期:见封口(封口处2025年10月14日),生产许可证号:SC10642112700081,保质期:3个月,厂名:黄梅华良饮料有限公司,厂址:黄冈黄梅分路,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公司电话:3911695)进行抽样检测。当日“庐之泉饮用纯净水”和“泉世界饮用纯净水”现场均抽取了7桶(6桶用于检验,另外1桶用于备样),其中“庐之泉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为18.5元/桶,“泉世界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为7元/桶,购货款共计178.5元[(18.5元/桶+7元/桶)×7桶]。2025年11月14日,承检单位签发的“庐之泉饮用纯净水”和“泉世界饮用纯净水”的《检验报告》(No:SP202512447、No:SP202512448)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庐之泉饮用纯净水”和“泉世界饮用纯净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512447、No:SP20251244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的权利和相关要求。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庐之泉饮用纯净水”和“泉世界饮用纯净水”当事人均已销售完毕。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饮用纯净水均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生产,当天共计生产了389桶饮用纯净水,其中,用PC桶灌装了334桶“庐之泉饮用纯净水”,因PC桶可以反复回收使用,当事人在销售“庐之泉饮用纯净水”时主要是以空桶换水的方式进行销售,以桶换桶的销售价格为2.5元/桶,无桶换的销售价格为18.5元/桶,故抽样当天当事人以18.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7桶给检验机构,剩下的327桶,均采用以桶换桶的方式售出,货值金额为947元(18.5元/桶×7+2.5元/桶×327);用一次性PET桶灌装了55桶“泉世界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为7元/桶,货值金额为385元(7元/桶×55)。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庐之泉饮用纯净水”和“泉世界饮用纯净水”的货值金额共计1332元。截止本局送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庐之泉饮用纯净水”和“泉世界饮用纯净水”当事人均已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332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332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合并执行51332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