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市鄞州横溪宴五都饭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宗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J7R8E5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萝卜干进行抽检,经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于2024年11月0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的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90。另查明,当事人上述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萝卜干是2024年10月12日从上门推销员采购的,共计2.5公斤,进货价为60元/公斤,总共是150元。该批次萝卜干其中1.8公斤用于抽检抽样,抽样单价为60元/公斤(即进货价),共计花费108元,剩余0.7公斤上述批次萝卜干用于店内员工试菜,并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萝卜干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文件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当事人使用的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g/kg,实测值为1.90/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萝卜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为主营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材料,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货值金额少,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依法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2
甬鄞市监处罚〔2023〕9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4日从宁波市鄞州某蔬菜店以6元/斤的价格采购了18斤上述批次山药,加工成黑木耳炒山药后以28元/份的价格在自己饭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06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山药进行抽检,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山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除了以进价6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了抽样机构5.14公斤外(总价61.68元),其余山药全部被加工成黑木耳炒山药后以28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了8份,销售额22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山药的总货值金额285.68元,违法所得22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0.00元
-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