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华韵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21MA5Q0TL88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石头镇和衷村结菜队新村丫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容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2020年10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1月18日首次获得酱腌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在规定的生产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石头镇和衷村结菜队新村丫从事预包装酱腌菜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生产了规格300克/瓶的酸辣野山椒500瓶,并全部销售给了广西鑫万吉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7月2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隆安县丁当嘉惠超市在售的“生产日期:2025-06-21、规格型号:300克/瓶、生产厂家:容县华韵食品厂”的酸辣野山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酸辣野山椒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的实测值:0.316g/kg,标准指标:≤0.15g/kg,该实测值超出了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8月21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食安2025-07-489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开展召回工作,于2025年8月21日制定召回计划,决定于2025年8月21日--2025年8月29日主动召回“生产日期:2025-06-21、规格型号:300克/瓶、生产厂家:容县华韵食品厂”的500瓶酸辣野山椒,当事人实际召回该批次产品356瓶。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的酸辣野山椒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2025〕169号)。2025年1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南宁市西乡塘区福满坛超市在售的“生产日期:2025-06-21、规格型号:300克/瓶、生产厂家:容县华韵食品厂”的酸辣野山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酸辣野山椒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的实测值:0.264 g/kg,标准指标:≤0.15g/kg,该实测值超出了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1月26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G25-T2739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经核对发现该不合格检验报告(№:G25-T27396)的涉案产品与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食安2025-07-4890)的涉案产品是同批次同型号的同款产品,均为酸辣野山椒(生产日期:2025-06-21、规格型号:300克/瓶、生产厂家:容县华韵食品厂)。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食安2025-07-4890)后制定召回计划,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但是,在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后,2025年11月3日隆安县丁当嘉惠超市仍有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在售并被抽检,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召回计划进行彻底召回不安全食品,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元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容市监处罚﹝2025﹞1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将从外地收购的野山椒和从玉林市宏进市场的经营户购进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300瓶野山椒(酱腌菜),并以每瓶3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6月21日将从外地收购的野山椒和从玉林市宏进市场的经营户购进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500瓶酸辣野山椒,并以每瓶4.5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6月21日将从横州市收购的木瓜干和从玉林市宏进市场的经营户购进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500瓶香脆木瓜丝(300克/瓶),并以每瓶4.5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7月10日将从横州市收购的木瓜干和从玉林市宏进市场的经营户购进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400包香脆木瓜丝(500克/包),并以每瓶4.5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2025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检机构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南宁泰淘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生产日期:2025-02-21、规格型号:200克/瓶、生产厂家:容县华韵食品厂”的野山椒(酱腌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野山椒(酱腌菜)的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0.15g/kg)项目含量为0.387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BJ******************88ZX)。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检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在隆安县丁当嘉惠超市对“生产日期:2025-06-21、规格型号:300克/瓶、生产厂家:容县华韵食品厂”的酸辣野山椒和“生产日期:2025-06-21、规格型号:300克/瓶、生产厂家:容县华韵食品厂”的香脆木瓜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的酸辣野山椒的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0.15g/kg)项目含量为0.316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食安2025-07-4890)以及该批次香脆木瓜丝(300克/瓶)的防腐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3.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363.5元
50000.00元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3
容市监处罚〔2024〕133号
当事人2020年10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1月18日获得酱腌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在规定的生产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石头镇和衷村结菜队新村丫的生产场所从事预包装酱腌菜的生产经营。当事人自2024年1月生产酱香七彩泡椒产品并开始使用被投诉的酱香七彩泡椒标签,该七彩泡椒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号:SC11545092100904,厂家名称:容县华韵食品厂,地址:容县石头镇和衷村结菜队新村丫,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产品含能量107千焦,营养素参考值%为1%;蛋白质0.3克,营养素参考值%为3%;脂肪1.2克,营养素参考值%为0%;碳水化合物2.2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钠3403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75%。当事人的该款七彩泡椒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示数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经计算该产品每100g产品含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为1%;脂肪营养素参考值%应为2%;钠营养素参考值%应为170%,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不能真实反映产品的营养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七彩泡椒产品标签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数值标示规范准确,只是营养素参考值由于计算有误导致数值标示不规范,而且没有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可认定为标签存在瑕疵,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有酱香七彩泡椒(生产批次2024/01/10、2024/04/01)和酸辣七彩泡椒(生产批次2024/04/10)产品库存,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产品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原料验收、投料记录表等材料,提供的关键控制点记录等材料不完整(记录至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投料、生产工序、设备、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警告。
-元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4
容市监处罚﹝2024﹞8号
容县华韵食品厂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350元。
20000.00元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