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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自珍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自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2MA74GJWE0J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福星镇高塄村高塄社1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西烟处﹝2024﹞第23号
2024年5月1日9时50分,陇西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马煜奇(28110352007)、王岳伦(28110352010)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张自珍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向现场负责人李俊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福星镇高塄村高塄社156号当事人张自珍的自珍商行内的柜台、货架、库房等位置进行检查时,在其店铺内地下库房及窗台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兰州(硬珍品)26条,泰山(平安)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合计3个品种42条卷烟。卷烟喷码均为DXYC。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破损。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李俊杰,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县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当着现场负责人李俊杰的面点清卷烟后将上述涉案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单号陇西烟存通字2024第34号。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2024年5月1日11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完毕,撤离现场。
处以张自珍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6440.00元10%的罚款,计644.00元。
644.00元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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