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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祥瑞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宗军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5073189991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谷城县城关镇赵家康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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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本局全面核查、证据相互印证,依法锁定当事人两项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要求烟花爆竹产品的产品质量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合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长期在谷城县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业务。2024年至2026年2月检查当日,当事人从四家上游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多款烟花爆竹产品,其中部分批次产品无中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法定产品标识标注要求,具体包含“大西炮”“彩雷王”“老黑”、“二踢脚”等三无、标识残缺产品。经查,当事人在产品采购、入库查验环节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核验部分批次产品的合规标识及质量合格证明,违规购进并仓储上述不合格标识烟花爆竹。涉案三无、标识不合格产品已于2026年2月25日在公安部门监管下全部销毁。因当事人原始库存台账仅记录总库存数量,未细化单品溯源明细,无法精准核算全部涉案产品进货总量,但结合出库单据核实:当事人2024年7月至2026年2月现场检查当日,持续对外销售标识不合规烟花爆竹产品。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排查库存、清理违规产品,销毁全部查获的三无及标识残缺烟花爆竹,未继续向市场流入不合格产品,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消费投诉、舆情风险。(二)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违法事实 2024年以来,当事人为提升产品市场认可度、便于区分非法外来烟花爆竹、拓展产品销量,在未取得谷城县应急管理局、谷城县公安局、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何书面授权、无官方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主动与攸县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上栗县美发出口花炮厂等四家上游生产厂家口头协商定制,自行编辑“谷城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谷城县治安警察大队、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监管单位字样,要求厂家印制在31款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纸箱上。 经现场清点核实,四家厂家违规印制监管单位字样的产品库存明细为:攸县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2013件、上栗县美发出口花炮厂487件、万载县吉兴花炮制造有限公司76件、万载县双桥昌发制造有限公司188件,合计2746件。结合出库台账核查,当事人2024年7月至案发,累计对外销售上述违规标注产品1055件,产品覆盖县域多个乡镇零售网点。本局抽样调查问卷显示:该违规标注行为客观上让部分零售经营户及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经行政机关监管认证、质量安全更有保障,存在误导消费的不良影响。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积极梳理上下游货源、排查终端在售产品,主动落实整改纠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谷城祥瑞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裁量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整改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完善进销货台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对所有入库烟花爆竹产品的标识、资质、合格证明进行全面核验,杜绝购进、仓储、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 2. 对广告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商业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从轻、减轻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广告行为,彻底清除库存产品违法标注、全面排查召回终端违规包装产品,消除不良市场影响,决定对其罚款60000.00元。 3. 长效规范经营要求 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产品质量查验、合规经营自查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擅自使用行政机关名义、虚假标注产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经营秩序。
60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2
﹝谷﹞应急罚﹝2026﹞7号
1.销售登记台账与是库存报表不符,未如实进行流向登记;2.3号仓库东区存的爆竹超过设计容量;3.向未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盛鑫超市)销售烟花爆竹。
作出人民币2.25万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500.00元
谷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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