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辽市仁之远医药有限公司弘尔六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91MA7K0UGD8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悦圣湾小区桃李园二期1#商业-10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开处罚﹝2025﹞55号
经查,通辽市仁之远医药有限公司弘尔六药房购进并销售了劣药菠萝蛋白酶肠溶片,生产厂家: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规格:3万单位×9片,批号:20240903,生产日期:2024、9、4,有效期:2026、8、3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383,购进5盒,在有效期内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是45元/盒。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药品检验报告书、随货同行单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等相关材料,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以及销售记录真实完整,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进货渠道合法,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2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零售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辽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11
2
通市监开处罚﹝2024﹞58号
通辽市仁之远医药有限公司弘尔六药房无处方售药、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