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优尚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志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5MAAKAPE05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舞阳镇盘龙社区铭城花园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烟处﹝2026﹞第8号
2026年7月11日09点37分接投诉举报镇远县优尚生活超市向未成年人售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镇远县优尚生活超市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镇远县优尚生活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84mm黄果树(佳遵)1包,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收银系统结算信息进行了复制取证,并按法定程序对以上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明,当事人丁志伟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2026年7月11日在销售时服务员忙没注意看顾客,其未确认购买人的年龄,向未成年人黄长才销售了84mm黄果树(佳遵)0.1条。经对查获的上述卷烟经我局鉴定为真品卷烟。由于查获卷烟的销售价格已查清,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已将查清卷烟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卷烟的价值为:0.1条×每条100.00元=10.00元,以上1个品种0.1条卷烟销售金额合计为10.00元;此外,2026年7月11日13时26分经收集未成年购买人黄长章消费电子数据,2026年6月27日09时43分优尚生活超市向该未成年人销售84mm黄果树(佳遵)1包,已将查清卷烟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卷烟的价值为:0.1条×每条100.00元=10.00元,以上1个品种0.1条卷烟销售金额合计为10.00元。两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共计1个品种0.2条卷烟,销售金额合计20.00元。我局已责令当事人丁志伟将2026年7月11日销售给未成年人黄果树(佳遵)1包货款10.00元退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中的现场照片,证明涉案物品查获经过、涉案现场及涉案物品情况、当事人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复制提取单》中优尚生活超市销售监控记录截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收付款电子数据提取记录,证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行为属实,证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次数、数量、金额;3.《贵州省涉案烟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物品价值金额。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本案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本局于2026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镇远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烟处告〔2026〕第008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丁志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 号)及《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0”之规定,对当事人丁志伟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8000元罚款。
8000.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