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4MA4L1AH98T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宁乡县玉潭街道通益社区一环西路339号富豪山庄(2栋)2座888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湘0182民初45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郑**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2
(2023)湘0182民初27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宁乡市人民法院
3
2023-03-16
(2023)湘0182民初27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
宁乡市人民法院
4
2023-03-16
(2023)湘0182民初27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袁*
宁乡市人民法院
5
2023-03-16
(2023)湘0182民初27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宁乡市人民法院
6
2023-03-16
(2023)湘0182民初27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陶**
宁乡市人民法院
7
2023-03-16
(2023)湘0182民初27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盛**
宁乡市人民法院
8
2023-03-16
(2023)湘0182民初27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戴**
宁乡市人民法院
9
2022-04-19
(2022)湘0182民初27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宁乡市人民法院
10
2022-04-19
(2022)湘0182民初27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宁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04-03
(2023)湘0182民初33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7
2023-04-03
(2023)湘0182民初33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19
2023-01-12
(2023)湘0182民初5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19
2023-01-12
(2023)湘0182民初5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19
2023-01-12
(2023)湘0182民初5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19
2023-01-12
(2023)湘0182民初5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19
2023-01-12
(2023)湘0182民初5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3-19
2023-01-12
(2023)湘0182民初5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9-08
2022-08-29
(2022)湘0182执32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7-26
2022-04-21
(2022)湘0182民初27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沙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877.9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案字(2024)1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宁乡市“幸福里”小区64台电梯的使用单位,本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设立在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电梯的安全管理。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改正。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处复查,当事人未改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指定了四名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5日报名了资格培训,考取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并按规定将上述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