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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达康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罡鈇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C4DP6A1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万豪国际D栋14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22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平面设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及广告发布等。当事人主体资质齐全。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2024年9月10日与吉林省咏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公司产品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为吉林省咏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服务的广告为:1、淘宝平台“咏安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产品广告链接1条,该广告发布的部分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2、淘宝平台“咏安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明目二十五味丸产品广告链接1条,该广告发布的部分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3、淘宝平台“咏安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太极拨云退翳丸产品广告链接1条、京东平台“咏安康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太极拨云退翳丸产品广告链接1条,该广告发布的部分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使用消费评价作推荐;4、京东平台“咏安康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黄芪麦冬膏产品广告链接1条,该广告发布的部分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以上共4款产品、5条广告。按照合同约定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药品)、明目二十五味丸(药品)广告费用为每个产品3000元,太极拨云退翳丸(药品)、黄芪麦冬膏(保健食品)广告费用为每个产品2000元,4款产品共计广告费10000元整,广告费用已支付。 现已对广告主吉林省咏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经处罚〔2024〕61号)、(长市监经处罚〔2025〕14号)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吉林省咏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产品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当事人发布的4款产品的5条广告,在广告主相关案件中均已被认定为违法广告,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广告使用消费评价,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以上4款产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参照自由裁量规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当事人违法经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应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拟决定: 1.没收广告费10000.00元; 2.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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