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鑫亨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云青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660247877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安和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70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厂签订产品代储代销合同,为其提供二氧化碳。当事人提供的二氧化碳钢瓶充装记录显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机电厂使用的三只二氧化碳气瓶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充装的,其中两只气瓶未粘贴产品合格标志,另一只氮气瓶充装二氧化碳。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于俊峰承认上述三只气瓶是充装人员工作疏忽违规充装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三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相关情况。
4、当事人充装记录一份,证明上述三只二氧化碳气瓶确实是该单位充装。
5、执法现场拍摄气瓶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对三只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涉案气瓶采取登记保存、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9、七台河市鑫亨气体有限公司气瓶检验报告二份(含附表),证明该三只气瓶经过法定机构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
10、执法、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明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
11、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罚款2.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