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宏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663499017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团风县团风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2026)赣0983民初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3-05-12
(2023)鄂1121民初689号
合同纠纷
湖北伊品鸿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团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8
2025-07-29
(2025)鄂1121执49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徐**与武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9
2020-12-21
(2020)鄂1121执恢15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何*、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16
2020-12-03
(2020)鄂1121执471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林万里、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25
2020-08-21
(2020)鄂1121行审102号
其它类型纠纷
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0-09-25
2020-08-24
(2020)鄂1121行审103号
其它类型纠纷
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0-06-03
2020-05-12
(2020)鄂11执恢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7-31
2019-07-11
(2018)鄂0116执1761号之一
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1-27
2018-11-22
(2018)鄂0116执17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1-26
2018-09-17
(2018)鄂1121民初861号
企业借贷纠纷
林**与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96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1-26
2018-09-17
(2018)鄂1121民初86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夏**与武汉扬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3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8月29日至今在团风县团风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1月22日从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购买了通用桥式起重机(型号规格:QD20/10-28.5 A5;规格20t/10t;产品编号:22020072;产品代码:411041227202200072),签订合同后由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负责进行安装工作,于2022年下半年安装,但当事人购买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并未通过首检和进行定期检查。
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一台通用桥式起重机设备处于在用状态,设备未张贴使用标志,无喷涂码,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检验报告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6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该通用桥式起重机仍未进行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调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成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