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堤明聪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明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7GQK8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堤街道乌林大道一小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211号
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尝发”牌北京烤鸭风味、“琅琅脆”牌彩虹鲜虾片,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3)1080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3)NO:1000992】,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从洪湖市富利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尝发”牌北京烤鸭风味1件(净含量:70克/袋),购进价格120元/件,进货款120元;“琅琅脆”牌彩虹鲜虾片1件(净含量:25克/袋),购进价格120元/件,进货款120元。
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