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点靓美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FKGN2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中国黄金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25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本县漕河镇蕲阳中路(中国黄金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门店招牌名称为“点靓美名妆”,经营面积为140平方米,营业场所分上下两层楼,一楼经营化妆品零售;二楼为美容服务区。
案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景颜堂?绮妆染发膏(黑色)3盒,净含量:120mL×2,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2022/02/12 20190213,销售单价:28元/盒;2、千俏之膜?白芨植物原浆面膜8盒,净含量25mL 5片/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C1903212 20220403,销售单价:198元/盒;3、伊璐雅?水感防护喷雾21瓶,净含量15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3/11,销售单价:49元/瓶;4、圣蜜莱雅?多酚冻龄洁颜乳8盒,净含量:100g/盒,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HJ191063 20220911,销售单价:95元/盒;5、乔瑞西?红石榴透蜜防护隔离喷雾4盒,净含量:150mL/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C1903212 20220403,销售单价:98元/盒;6、圣蜜莱雅?红韵冻龄亮颜霜(粉亮)2盒,净含量:35g/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ZDC200101R 2021.04.10,销售单价:128元/盒;7、玫瑰皇后?嫩白润体乳2盒,净含量:300mL/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NHJC-1110 20191109 ,销售单价:28元/盒;8、圣蜜莱雅?多酚冻龄霜7盒,净含量:50g/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HJ19J226 20221021 ,销售单价:168元/盒;9、圣蜜莱雅?多酚冻龄神仙水3盒,净含量:120ml/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HJ20C037 20230309 ,销售单价:98元/盒;10、蕲艾坊?艾草精油黑发霜8盒,净含量:规格:A型(25mL×5袋)+B型(25mL×5袋),限期使用日期:2019/01/08,价格不详;11、天姿曼传明酸亮肤面膜6盒,净含量:28mL片×5片/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L0502604 2019.05.15 ,销售单价:98元/盒;12、BOV?水活净爽洁面泡沫23盒,净含量:150mL/盒,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19/12/03 2022/12/02,销售单价:98元/盒;13、泊V?冰膜3盒,净含量:25mL/片、8片/盒,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2019/12/03 2022/12/02,销售单价:50元/盒;14、肌底维护冰晶6盒,净含量:250㎎/15ml/盒,EXP:20221119 MFG:19111101,赠品;15、凤仪.蝶舞?富晶冰肌阳光乳2盒,净含量:50g/盒,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2018/03/05 2021/03/04,销售单价:158元/盒;16、欧诗漫珍珠清透控油嫩肤乳1盒,净含量:100mL/盒,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EF96409 20200223,销售单价: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标注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店内商品进行了清理,经营场所内未见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均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29个品种,罚款5293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共11个品种,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共29个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共11个品种;
2、罚款62930元。
6293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