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军民服装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1AUA8MX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加格达奇区红旗街林海路消防楼西一门一楼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3]4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所购进销售“16武警夏作训服、07武警冬作训服、07武警夏作训服”共40套,购进价格均为60.00元一套,销售价格均为80.00元一套,现场剩余37套,当事人陈述3套衣服送给朋友了;当事人所购进销售“武警迷彩作训帽”共42顶,购进价格为5.00元每顶,销售价格为10.00元每顶,现场剩余42顶。当事人购进销售的40套“16武警夏作训服、07武警冬作训服”、42顶“武警迷彩作训帽”是从哈尔滨市道外一处劳保商店购进的,具体商铺、时间记不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销售商,无法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于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授权于文明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本案由于文明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的事实;
5、当事人父亲于文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6、当事人父亲于文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事实;
7、军服鉴定意见书四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16武警夏作训服、07武警冬作训服、07武警夏作训服、武警迷彩帽为军服仿制品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