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沙驼南沟铁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平 | 注册资本:1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7772523928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壶关县石坡乡沙驼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26﹞4号
壶关县沙驼南沟铁矿有限公司2025年6月排险施工过程中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00元,合计13500元。
4500.00元
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6-03-11
2
(壶)应急罚﹝2025﹞12号
2025年7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壶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尾矿库监督检查:发现该尾矿库存在:1.湿式尾矿库监测项目无干滩坡度;2.北侧截洪沟在拐往坝顶处堵塞,排水不畅;3.北侧截洪沟在作为道路通往坝顶,在通往坝顶处开口,洪水直接进入坝体坡面;4.1350m马道上人工位置监测点缺1个,未设置位移在线监测、浸润线在线监测;5.1340m马道上人工位移监测点未设置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尾矿库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2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9.2条,第3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4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尾矿库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2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9.2条,第3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4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4条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0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8-22
3
(壶)应急罚﹝2025﹞11号
2025年7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壶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监督检查,发现你矿存在:1.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项目部矿长申华军无专业学历,安全副矿长王亭2015年7月毕业,工作年限不足10年,机电矿长弓国栋不是矿山主体专业,技术矿长赵东山西省晋东南煤矿学校毕业,不是大专学历;2.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项目部矿长申华军、采矿工肖胜文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3.1282m中央水仓回风出口,风表不转,配风量小于0.6m³/s,雾气大;1282m中央水泵房出口与大巷标高小于0.5m;一采场、二采场回风口无风,配风量均低于5m³/s、4.16m³/s;井下总进风14.6m³/s,小于26.7m³/s;4.2025年6月27日上午10:00-14:00在主立井底焊接,动火作业票指定的操作人员连军飞未下井,由其他无证人员代替下井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以上事实分别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十二)、(二十一)、(二十:4)(二十九)的情形,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3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第4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以上事实分别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十二)、(二十一)、(二十:4)(二十九)的情形,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3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第4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0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8-22
4
(壶)应急事故罚﹝2025﹞2-1号
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全面;带班矿长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不严格;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监控不能正常连续储存视频记录;事故发生后没有向有关部门上报过事故信息;对“12·1”井下落石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12·1”井下落石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县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0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