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阳太乙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红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352045958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范蠡路以北明山路以西(尚城国际D区)第1幢1单元27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725号
当事人在1688平台经营网店,在网店证照页面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草及相关制品制造;草及相关制品销售;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等内容;在企业展示页面使用带有“南阳太乙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字样厂房图片和艾草种植图片;在商品介绍页面使用“货源直供”“源头工厂”“20:1”“5:1”“五年陈”等艾相关商品的宣传用语。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艾相关商品,未开办生产厂房,未实际生产商品,仅经营网店,通过与本地艾相关生产公司合作的模式,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但当事人却在其经营的商品外包装上标识“南阳太乙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字样,未标注实际生产厂家的信息。同时,当事人网店上使用的印有自己公司名称的厂房图片为网络PS图片,商品介绍的图片是从其他网店或者生产公司处复制。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货源直供”“源头工厂”“20:1”“5:1”“五年陈”等词语的证明材料。以上宣传的文字及图片,是当事人为了夸大公司实力,增加客单量,吸引消费者多购买商品,从别的途径复制而来,并未进行审核验证。 综上,当事人在其网店证照公示栏公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展示有“草及相关制品制造”等内容;在其店铺企业展示页面虚构了厂房和艾草种植图片,未实际生产的情况下,却在其经营商品外包装标注自己公司名称;在其网店的商品宣传页面虚构了其商品的性能、质量;通过这种前后关联的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注意,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是经营艾相关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的全链条公司,使购买者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等产生误解,构成了对其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引导,欺骗消费者的事实。
当事人涉嫌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