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好旺角烤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淑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19KPUT2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五道街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6〕139号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本局于2026年3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林军、岳晓明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哈尔滨市香坊区好旺角烤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9KPUT23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2年8月7日;经营者:赵淑艳;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五道街4号;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专区操作),自制饮品(含现榨果蔬汁)制售。许可证编号:JY2230110003168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好旺角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均在大厅进行公示,在后厨发现了一桶“鸿鹤”牌转基因大豆油,并且未在店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我局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香市监文政责改〔2026〕00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3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对被委托人戚万东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了“鸿鹤”牌转基因大豆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当事人共购进两桶“鸿鹤”牌色拉油,进货价为每桶85元,仅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由于供货方失误,将其中1桶“鸿鹤”牌色拉油送成了“鸿鹤”牌转基因大豆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刚打开使用了一小部分,事后当事人将剩余部分带回家使用。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食品的销售台账,该店销售的食品有使用色拉油作为原料的食品,也有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原料的食品,结款时销售多种食品的价款均合并结算无法单独核算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食品的销售价款,因此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5.供货方哈尔滨昌炅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7.整改报告及整改后闭店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关门停止经营。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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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