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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丹城林金雪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金雪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5MA2AEAHD8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菜场营业房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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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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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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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4〕713号
经查明,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从当事人待售区随机抽取调味品2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后进行封样,并将样品送往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2024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品店进行检查,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其中白话梅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均合格。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或者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如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也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12月,当事人从宁波一家副食品店购进白话梅2.4千克,购进价格为24元/千克,未索要票据、供货者资质以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亦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将采购的该批次白话梅全部用于抽检,销售价格为30元/千克。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查获,该批次的白话梅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白话梅经营额72元,违法所得14.4元。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15平方米,从业人员1名,经营规模小,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食品零售;烟草、日用品零售,其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相同。
因当事人构成食品销售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因当事人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14.4元。
3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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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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