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禧 | 注册资本:6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1113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半沙村(煤气储配站)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2026)浙0382民初272号
合同纠纷
乐清市东盛燃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6-03-10
(2026)浙0382民初272号
合同纠纷
乐清市东盛燃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19-02-21
(2018)粤72民初9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杨*,浙江省天台海天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林**,杨**,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杨**
广州海事法院
4
2019-02-21
(2018)粤72民初9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海天燃气有限公司
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7
2022-07-04
(2022)浙0382民初6709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林**、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2
2020-04-10
(2019)浙0522执362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01
2019-10-16
(2019)浙0522执36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893875.01元
执行案件
4
2019-12-28
2019-12-04
(2019)浙72执998号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3-16
2017-12-27
(2017)浙72民初1933号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748541.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896号
主要违法事实: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中气瓶编号为9093109342的气瓶,该气瓶制造日期为2013年8月份,该气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2021年7月在该气瓶达到设计报废年限时,当事人在未对该气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进行安全评定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24日对该气瓶进行了四次充装。 <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充装超期未检验或已达报废条件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因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21日自行改正,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充装超期未检验或已达报废条件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因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21日自行改正,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