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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区禧多生鲜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D5N2452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街道税苑小区南沿街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184号
当事人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街道税苑小区南沿街3号店铺的东河区禧多生鲜便利店从事食品销售工作,2025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于2025年3月4日从包头市升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购进“安井 虾味火锅饺”(规格:2.5千克/袋,生产商: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当事人刘森从商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购货票据,但未索取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包东市监责改[2025]和平路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当罚[2025]和平路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11日前改正此违法行为。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按规定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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