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珑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忠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C4Y2MT0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大道767号6栋1单元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住建罚决字﹝2025﹞第330号
景泰园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行政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元整(22.9万元)
229000.00元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21
2
洪湖市监广处罚﹝2024﹞8号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属于发布内容中含有对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属于发布内容中含有对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36130.68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