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达区五羊电动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树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304MA0Q1UC20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皇冠路馨苑小区综合楼从南向北5-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达区市监处罚〔2025〕10号
2023年3月23日,刘树东从台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品名YO兔-G(超能二代)LC,型号TDT6028Z的电动自行车3辆,规格48V24AH锂电/30A/前3.00-8真空胎/后2.75-10真空胎,购进价格2014元/辆。购进后向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飞行天空车行销售1辆,售价2284元,连同销售其他品牌电动自行车合计售价19241元,销售清单未记录销售日期。2024年7月11日,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飞行天空车行经营者通过微信联系刘树东要求重新开具销售清单,将销售日期改为2023年9月23日,优兔TDT6028Z型号电动自行车单价改为1840元。根据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经营现场电动自行车照片,优兔TDT6028Z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明显长于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鞍座长度为电动自行车出厂时配置,当事人未进行过改装。当事人所购进3辆电动自行车均已销售,货值金额6852元,违法所得810元。
本案件属于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案件。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整改,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日期、电动自行车品名及型号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4852.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2
乌区市监处罚〔2024〕187号
当事人表述型号为TDT6030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是从海勃湾区振赢车行薛振兴处购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50302MA0ND58H22,经营者为薛振兴,薛振兴是当事人的一网供货商,货款付给薛振兴,薛振兴将车从海勃湾运输给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该电动车进价为2847(不含电池)元/辆,未进行销售,共进了1台。于2024年10月14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电动车进行检验。2024年10月25日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复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型号为TDT6030Z的电动自行车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GB17761-2018标准,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蓄电池防篡改,检验结果为该电动车电池容量可改变,单项评价为不合格。货值金额为2847元,该电动自行车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对该案件发现的海勃湾区违法行为线索已同步移交属地监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1、罚款贰仟捌佰肆拾柒元整(2847元整); 2、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型号为TDT6030Z)
2847.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道坎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