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树存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0605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磨盘山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5
(2021)云0129民初2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
李**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6
2014-02-24
(2014)昆立行终字第5号
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04-19
2013-12-26
(2014)呈立审字第1号
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起诉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状本院已经收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7-12-30
2017-06-28
(2017)云0129民初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4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28
2017-06-28
(2017)云0129民初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寻处罚〔2026〕30号
经查,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于2025年12月27日生产了复合肥料(产品名称:复合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商标:马街牌;执行标准:GB/T15063-2020;产品等级:总养分≥25%;配合式:8-8-9;6枸溶性磷、含氯(中氯);生产许可证号:(滇)XK13-001-00119;生产企业: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合肥厂;地址:寻甸县倘甸镇磨盘山;产品包装袋内有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7日)250袋。2026年1月29日,该批次复合肥料在流通环节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粒度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标准,依据《2025年云南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生产的涉及不合格批次的复合肥料均已销售完毕。此次涉及不合格复合肥料该厂共生产了250袋,生产成本为67.12元/袋,销售价格为68/袋,因此本案的涉案金额为17000元,违法所得为220元。
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在2026年4月22日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主动组织人员开展整改活动,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复合肥料对外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因能联系上的经销商及农户已销售、使用完该产品,所以召回不合格肥料数量为0。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于2026年5月8日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及召回情况相关材料。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关于该批次涉案不合格肥料造成财产损害的反映。
本局认为,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提供生产记录、销售凭证等关键证据,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在知晓违法后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裁量为从轻处罚,平衡惩戒与教育的作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责令寻甸县倘甸镇马街复混肥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涉案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17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20元,以上罚没合计17220元。
17000.00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