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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瑞康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俊银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BY25W9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古城路177号洋澜小学11、1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77号
经查,当事人将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与有效的医疗器械混放在治疗区,未作任何警示标志,且不能合理解释过期医疗器械为何与合格医疗器械混放,证明当事人在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严重管理不当,其行为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超期存储并待使用上述“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一次性使用止血带”与“医用石蜡棉球”各1件以便为有需求的患者测量血糖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显示本案涉案的医疗器械金额共计为3.15元,执法人员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上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2
鄂城市监处罚〔2023〕416号
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药品的使用记录、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销毁记录,经调查,在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是否在药品使用期限内使用过涉案药品,也没有以上涉案药品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以上法律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4支;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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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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