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贾令明全熏肉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丙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7MA0H9BPD7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贾令镇贾令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4〕76号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贾令明全熏肉加工厂的负责人武海霞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抽检该批次的卤猪头肉食品原料猪头肉是2024年9月4日从祁县贾令刚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90Kg,购进单价是16.5元/Kg;2.该批次的卤猪头肉是2024年9月5日进行生产加工的,一共生产了5Kg,销售了5Kg(其中抽检了1.12Kg,销售给顾客3.88Kg),销售单价是40元/Kg。2.当事人已提供了原材料猪头肉的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和供货商祁县贾令刚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上述卤猪头肉涉及的货值金额为200元,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无销售记录,故其违法所得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报告编号为:AMJC/20240907736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案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经营者刘丙功的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武海霞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猪头肉的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和供货商祁县贾令刚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卤猪头肉的购进渠道;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共计人民币2700元。
2500.00元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