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木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04MA6Q63LA8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石桥沟(弥师路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181号
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PE100级管材(规格型号:SDR11 DN25×1.6MPAQXJ11/1(6)),依据GB/T 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检验,壁厚、炭黑含量、灰分项目不符合GB/T 13663.2-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购进了1000米,无进货单据,无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6月2日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该公司还有300米该批次产品的库存。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同批次产品库存。该产品成本价为1.6元/米,销售价为2元/米,全部零散销售,无法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计算货值金额:300米×2元/米=6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计算违法所得:(2元/米-1.6元/米)×300米=1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备样的1米×6根聚乙烯PE100级管材(规格型号:SDR11 DN25×1.6MPAQXJ11/1(6))产品。 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
1.没收备样的1米×6根聚乙烯PE100级管材(规格型号:SDR11 DN25×1.6MPAQXJ11/1(6))产品。 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
6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