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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尚葆注册资本:20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236704419489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8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定边县双万新型砖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陈**,赵*
盐池县人民法院
2
2024-01-23
(2024)宁0323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3
2023-04-12
(2023)宁0323民初7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朱**
盐池县人民法院
4
2022-07-27
(2022)宁0323民初2397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马**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5
2022-07-27
(2022)宁0323民初2396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陈**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6
2022-07-27
(2022)宁0323民初2394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曹*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7
2022-07-27
(2022)宁0323民初239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张**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8
2022-07-27
(2022)宁0323民初2399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李**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9
2022-07-27
(2022)宁0323民初2400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樊**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10
2022-07-27
(2022)宁0323民初2392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樊**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盐池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6
(2017)宁0323执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陈**,赵*
裁判文书
盐池县人民法院
2
2024-08-15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
陈**,赵*
执行文书、拍卖
盐池县人民法院
3
2014-03-16
申请公示催告
宣化县荣新物资经销处
宣化县荣新物资经销处
公示催告
环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1
2024-12-23
(2024)宁0323民初35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康**、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1-01
2024-02-01
(2024)宁03民终313号
劳动争议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1-01
2024-02-01
(2024)宁03民终304号
劳动争议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01-01
2024-02-01
(2024)宁03民终314号
劳动争议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5-01-01
2024-02-01
(2024)宁03民终311号
劳动争议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5-01-01
2024-02-01
(2024)宁03民终254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5-01-01
2024-02-01
(2024)宁03民终306号
劳动争议
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4-02-29
2024-01-24
(2024)宁0323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贾**、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1-26
2022-11-23
(2022)宁0323民初2383号
劳动争议
张*、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93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1-26
2022-11-23
(2022)宁0323民初2382号
劳动争议
李**、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521.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应急罚﹝2026﹞0098号
1.矿山开采封闭圈标高为+1488m,实际开采标高已进入凹陷开采区,西部+1495m清扫平台、主运输道路,东部+1510m主运输道路未设截水沟。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西部+1495m平台多处出现长2-5m,宽2-3cm的横向、纵向裂缝。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八)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并发现事故隐患,具体表现为:(1).通往+1525m作业平台的运输道路有30m范围宽度为10.8m,小于13m。(2).卸矿平台处安全车档高度0.5m,不符合1m的设计要求(3).矿山主运矿道路局部台阶高度超过15m(约200m范围,台阶高度16-17m)。4.宁夏上峰萌生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凯龙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检查发现矿山对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以包代管:一是施工组织方案审查不严,对诸如先施工后进行爆破设计等明显错误失察;二是对爆破作业存在的不规范验孔监管不到位;三是没有将爆破作业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四是矿山未制定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决定给予行为一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罚款;行为二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罚款;行为三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行为四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共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任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70006.00元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0
2
﹝宁﹞应急罚﹝2026﹞2405号
1.未对窑头排风机旁管道井等公辅设备设施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该公司高处作业人员(孙兴彦)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未对窑头排风机旁管道井等公辅设备设施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高处作业人员(孙兴彦)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合并处罚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
45000.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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