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众民食品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26MA9M3LX31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潢川县弋阳街道迎宾路东侧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潢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潢川县烟草专卖局转来案件,吴兵涉嫌存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潢川县众民食品销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未出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
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在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对吴兵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店内,进行卷烟销售。2024年12月17日潢川县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店中查获其准备销售的卷烟品种和数量为玉溪(软)2条,芙蓉王(硬)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利群(软蓝)1条,共计4个品种6条卷烟。潢川县烟草专卖局出具有涉案物品核价表显示涉案金额为133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卷烟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未能提供卷烟进销台账,当事人称已销售的卷烟数量不多,且没有进行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330.00元(以确认的涉案金额计算)。经查明,当事人涉嫌存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266.00元整的罚款。
266.00元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2
潢市监当罚〔2023〕YY9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
罚款145元
145.00元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