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梦 | 注册资本:2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3425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江汉区青年路3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5)苏0106民初9711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艾维康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苏0106民初5319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李*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4
(2025)鄂01民终285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周**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12
(2025)鄂0103民初262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周**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5-01-10
(2024)鄂0103民诉前调216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花园道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袁*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7
(2024)鄂0103民初1455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周**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7
2024-11-07
(2024)鄂01民终19283号
社会保险纠纷
李*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7-19
(2024)鄂0103民初82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9
2024-01-12
(2023)鄂0103民初2148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10
2023-12-21
(2023)鄂0103民初2148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6-13
(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33号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支行
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5-04-22
(2025)鄂01民终285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周某海甲与武汉某某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29
2025-01-20
(2025)鄂民申63号
社会保险纠纷
李*与武汉某某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1-30
2024-03-13
(2023)鄂0103民初2148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武汉某某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30
2024-09-25
(2024)鄂0103民初8299号
社会保险纠纷
李*与武汉某某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11-30
2024-03-27
(2023)鄂0103民初2121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周**与武汉市某某汽车修造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武汉某某汽车修造有限公司工会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11-30
2024-11-21
(2024)鄂01民终19283号
社会保险纠纷
李*与武汉某某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30
2021-03-18
(2021)鄂0103民初2125号
劳动争议
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9
2020-09-29
(2020)鄂0103民初579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彭**与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272.64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17
2020-12-14
(2020)鄂01民终10345号
劳动争议
李*、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7
2020-08-25
(2020)鄂0103民初4946号
劳动争议
李*与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36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两类特种设备,其中电梯6台,维保状态正常,4部起重机械处于报停状态,其张贴了停用标识且实际未在使用,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特种设备停用登记表》。当事人作为电梯与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范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未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及《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按规范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安全员,未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及《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2026年7月7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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