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依安县通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艳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3MA1F7BQKX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西北街西门外原化建公司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环罚﹝2025﹞030001号
2024年10月30日,齐齐哈尔市依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系统》对依安县通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通过查看你单位自2024年4月1日以来车间视频监控回放,发现五次涉嫌违法行为,2024年4月1日对车牌号黑BZH011(车架号LB37742Z3HB125111)、4月30日对车牌号黑BL372S(车架号LSVXM25N4D2207453)、5月8日对车牌号黑AQ29Y5(车架号LVSHJCAC9EE565614)、6月19日对车牌号黑B585V9(车架号JF1SH95F4AG098791)、8月12日对车牌号黑B758T0(车架号LFV3A23C8J3114848)五辆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并都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以上五辆车均属于双排尾气管,但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检车工只对每辆汽车的一个排气筒插入了尾气采样探头,进行了单侧尾气采样。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2024年10月31日齐齐哈尔市依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经理全程陪同查看了你单位的车间监控视频系统,你单位对其检车工操作上述五辆汽车尾气采样时的违法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我局处罚并保证积极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录像、拍照,并调取了其他证据。 上述车牌号黑BZH011(车架号LB37742Z3HB125111)、车牌号黑B758T0(车架号LFV3A23C8J3114848)这两辆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汽油车应用双怠速法检测,你单位检车工对这两辆汽油车的尾气检测采样操作,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A.3.2.1取样探头: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这一技术规范;上述车牌号黑BL372S(车架号LSVXM25N4D2207453)、车牌号黑AQ29Y5(车架号LVSHJCAC9EE565614)、车牌号黑AQ29Y5(车架号LVSHJCAC9EE565614)这三辆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汽油车应用稳态工况法检测,你单位检车工对这三辆汽油车的尾气检测采样操作,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5.2.4双管取样: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这一技术规范,导致最终的检测结果失去真实性和准确性。你单位分别于检测当日对上述五辆车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154000.00元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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