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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红玫瑰酒吧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红霞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733829836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10号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4
(2020)浙0302民初7637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市红玫瑰酒吧
x**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0-09-14
(2020)浙0302民初7637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市红玫瑰酒吧
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0
2020-09-16
(2020)浙0302民初76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市红玫瑰酒吧与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576号
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10号2楼经营酒吧,2024年6月30日凌晨,经检测,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音箱(4个)产生的噪声等效声级测量结果为68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限值(标准限值为50dB),造成周边环境噪声污染。2024年7月12日,本机关向温州市红玫瑰酒吧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2024年7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使音乐噪声达标排放。2024年2024年7月17日经复测,检测结果显示噪声等效声级监测结果已符合标准,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噪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06
2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60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10号2楼存在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未成年人一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二条及参照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2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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