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锦宏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恒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MA9FM2TR8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芦庙乡芦庙街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0
(2022)豫1728知民初15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西平县锦宏购物中心
遂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52】25号
西平县锦宏购物中心经营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是2024年10月13日在西平县的农贸市场购进的(当事人陈述),购进时未查验留存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时共购进1件,购进价格32元/件,每件19斤,销售价格3.88元/斤,抽检样品3.1公斤,其它全部销售完毕。截止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经营的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批次的香蕉货值金额73.72元,获取违法所得41.72元。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教育。
对当事人未留存票据凭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元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