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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前湾新区乐民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边家尧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1MADR5DAW3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滨海六路67号4-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烟处﹝2025﹞第37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属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决定处罚如下:无标志的外国卷烟peel(酸橙可乐味)、peel(狐狸爆珠)等14种2.7条全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属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决定处罚如下:无标志的外国卷烟peel(酸橙可乐味)、peel(狐狸爆珠)等14种2.7条全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慈溪市烟草专卖局
2026-01-30
2
慈烟处﹝2025﹞第329号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且准备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总额为人民币251.17元,违法程度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二、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人民币251.17元的35%的罚款,计人民币87.9元;三、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炫赫门)粉出口1.2条全部予以公开集中销毁。四、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雪茄龙(薄荷皇家中支)等12种14.4条全部予以没收并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且准备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总额为人民币251.17元,违法程度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二、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人民币251.17元的35%的罚款,计人民币87.9元;三、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炫赫门)粉出口1.2条全部予以公开集中销毁。四、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雪茄龙(薄荷皇家中支)等12种14.4条全部予以没收并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上缴国库。
87.90元
慈溪市烟草专卖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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