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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悦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家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2MAE637HJ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交通大道326号(田力生资北仓住宅楼)1栋106号等2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涉案车辆外廓尺寸整车长6240mm,而其公告及整车合格证载明的技术参数长度为5995mm,实际长度超出公告245mm,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3.1中“关于汽车及挂车尺寸允差范围为±1%”的要求;经检测,涉案车辆整备质量5604kg,而其公告及整车合格证载明的技术参数总质量4495kg,实际整备质量超出公告1109kg,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3.1中“关于汽车及挂车整备质量允差范围为±3%”的要求。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姚官均口述称,该超出尺寸和整备质量,是因为当事人2025年7月下旬根据客户要求加装制作了车辆挡板,导致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公告及整车合格证参数存在不符。制作挡板时当事人未保留生产记录、加装完成出厂也没有出门证。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姚官均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生产该车辆底盘,2025年4月完成整车生产,并进行了相关出厂质量检验,并于2025年4月16日检验合格,出具了整车合格证(编号:YJ640ZSD168878F)。当事人和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有过合作关系,口头约定:将该车辆放置于当事人厂房,一是展示;二是如能销售则由当事人进行销售。又查明,投诉人于2025年7月12日联系销售人员曾会成到湖北华悦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编号202507-12,双方约定车款(91000元)和车辆配置。投诉人2025年7月13日通过微信向曾会成转付定金5300元,销售员曾会成联系当事人下达订单,并按照投诉人要求(一车两用)制作了车辆挡板。当事人按照整车9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并开具了销售发票(发票号25422000000133571335、发票价格91000元),投诉人分批次通过微信向销售员曾会成转付车款35430元,投诉人后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剩下车款。上述平板运输车的出厂销售价格为91000元,涉案货值91000元。据当事人的被委托理人口述称,该笔交易除去厂房租金及其各项开支,无盈利。另查明,①销售员曾会成于2025年7月24日在山东车管所为该车辆完成注册登记(牌照:鲁QZZ237L),并于2025年8月4日交付投诉人。②2025年12月10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目前该公司已于处于停业状态,其办公场所和厂房在2025年9月后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据当事人口述称,其公司大部分资料已遗失,与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货款目前尚未结算,与涉案车辆的相关资料以当事人目前提供的为准,其他补充信息以本局对其询问中口述内容及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准。③当事人与投诉人已就车辆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相关问题已解决。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平板运输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平板运输车),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5500元。
455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随州市监处罚〔2025〕15号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东侧的湖北东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院内5号东厂房、标有“⑤”和“湖北东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平板自卸专业厂”标牌的车间里,使用行吊、剪板机、折弯机、电焊机、锯床、汉雕牌气动铭牌打标机等设备,采用调配底盘、钢材备料、下料、切割、装配、焊接、喷漆、接线、铭牌制作安装、检验、销售等全工艺流程,于2025年06月19日、2025年06月05日、2025年06月05日、2025年05月13日、2025年06月18日、2025年06月26日、2025年04月24日、2025年06月19日、2025年04月30日,分别生产改装了①LS3D3CB25S0020648十通牌STQ2041L02Y1E6型越野载货汽车(蓝色)、②LS3T3CB12S0020528十通牌STQ1041L02Y1N6型载货汽车(蓝色)、③LS3T3CB19S0020526十通牌STQ1041L02Y1N6型载货汽车(蓝色)、④LS3D3CB17S0018066十通牌STQ1041L02Y1N6型载货汽车(蓝色)、⑤LS3D3CB23S0020647十通牌STQ2041L02Y1E6型越野载货汽车(蓝色)、⑥LS3D3CB21S0020646十通牌STQ2041L02Y1E6型越野载货汽车(蓝色)、⑦LS3D3CB11S0017687十通牌STQ1041L02Y1N6型载货汽车(红色)、⑧LS3T3CB1XS0020213十通牌STQ1041L02Y1N6型载货汽车(红色)、⑨LJVA84DB3ST108561王牌牌CDW1044G331DFA2型载货汽车(红色)等9台专用汽车。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湖北三环汽车有限公司(序号①~⑧专用汽车)《整车合格证》中的车辆制造企业信息为:“车辆生产单位名称:湖北三环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生产单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23号”;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序号⑨专用汽车)《整车合格证》中的车辆制造企业信息为:“车辆生产单位名称: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车辆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长城路8号”等信息。但上述专用汽车实际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东侧的湖北东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院内5号东厂房生产;生产单位为湖北华悦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以每台168700.00元、199000.00元、199000.00元、152000.00元、188000.00元、178000.00元、195000.00元、145500.00元、146000.00元的销售价格,销售至客户并已上牌(鲁D176GZ、桂RDX196、桂RZA258、桂RF0663、鲁DN6F65、鲁DX1M89、鄂WEF930、鄂WMK891、鄂R9DD50)。上述专用汽车销售总价为1571200.00元,成本总价为1565630.00元,税后总利润为5570.00元,违法所得为557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4399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70.00元。 罚没款合计445506.00元,罚没款上交国库。
439936.00元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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