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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丽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81MA0QRRUB2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滨河路南段西侧75B维修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3
(2024)内0581民初1213号
排除妨害纠纷
李**
霍林郭勒市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07
2025-08-05
(2025)内0581执2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霍林郭勒市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9-26
2024-08-16
(2024)内0581民初1213号
排除妨害纠纷
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霍市监处罚﹝2024﹞0063号
霍林郭勒市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第二款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构成生产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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