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仕彬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305128048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堡云路1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渝0112民初24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10-30
(2024)渝0112民初24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9
(2024)渝0112民初151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0
(2024)渝0112民初151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8
(2024)渝0112民初151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4-09-14
(2024)渝0112民初31955号
劳动争议
袁**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08-20
(2024)渝0112民初24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6
(2024)渝0112民初151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9
2024-06-25
(2024)渝0112民初1664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17
(2024)渝0112民初151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1
2020-12-20
(2020)湘0121执637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03
2020-06-23
(2020)湘0121民初4074号
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6858.5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应急罚﹝2025﹞5号
2025年8月13日,渝北区龙兴镇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给予重庆桂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5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10
2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58号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当事人的主要客户是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获取客户订单信息后,转化为生产计划,生产的产品入内部零件库,然后根据客户需要,将零部件送往中转库(即长安汽车委托方: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公司渝北分公司),客户需要当事人产品时,直接从中转库调取。当事人与客户的结算是以客户从中转库实际接收的零部件数视为结算数,即完成销售。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全资母公司,重庆宝进储运有限公司为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公司渝北分公司的仓储管理商,重庆屯达储运有限公司为重庆宝进储运有限公司的曾用名。 2023年10月15日当事人为客户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了100只产品型号为00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10.15的汽车后组合灯,经当事人出厂检查后,其中:4只被用于抽样检测,38只由当事人的子公司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配送至中转厍(重庆宝进储运有限公司),剩余58只存放于当事人厍房。在得知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将存放在中转库的38只汽车后组合灯转存至内部零件库房进行隔离,停止销售。故,该批次100只汽车后组合灯均未销售,其销售价格为85元只,货值金额为8500元。 ;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3954.79元。
3954.79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