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靖翔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艳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2MA5YF8FD2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59号A2-5、A2-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3〕114号
经查:你于2018年9月19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59号A2-5、A2-6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今。
2023年8月13日,三名消费者(含举报人)在你经营场所就餐,就餐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凌晨3时至2023年8月13日凌晨6时,消费有:一份刀拍黄瓜、一份油酥花生米、3.6两卤猪尾、5两卤猪耳、12瓶重庆纯生啤酒、2瓶乐堡啤酒。结账时,因你使用美团结账系统已经交班关机,你收银员对照菜单价格,通过手工计算结账,消费者结账金额800元。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现场检查发现:你菜单上显示刀拍黄瓜15元/份,油酥花生15元/份,卤猪尾68元/斤,卤猪耳68元/斤,重庆纯生啤酒15元/瓶,乐堡啤酒12元/瓶。按照上述消费者消费菜品和酒水情况计算,消费金额应为292.48元=一份刀拍黄瓜15元+一份油酥花生米15元+3.6两卤猪尾24.48元+5两卤猪耳34元+12瓶重庆纯生啤酒180元+2瓶乐堡啤酒24元。
在上述经营过程中,你收银员因将美团结账系统中“卤猪耳”和“卤猪耳”默认的计算单位“两”当作菜单中的计算单位“斤”,将餐饮费计算为818.8元=一份刀拍黄瓜15元+一份油酥花生米15元+3.6斤卤猪尾244.8元+5斤卤猪耳340元+12瓶重庆纯生啤酒180元+2瓶乐堡啤酒24元,实际收款800元。你多收取消费者餐饮费507.52元=800元-292.48元,计违法所得507.52元。
责令消除影响
3552.64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