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食好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佳家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6MAE0RGK86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高乐山镇正中大厦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外包装标签信息是否完整,导致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完整的食品原料入库。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原料,导致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将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虎皮鸡爪与猪蹄加工成名为“红烧大手牵小手”的菜品销售给顾客,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涉嫌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
同时,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储藏室冰箱内库存食品,未及时清除冰箱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于扣押的未及时从储物间冰箱内清除的食品(鸭脖、经典臭鳜鱼),解除扣押退还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处理,防止流入加工使用环节。
此外,当事人未能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保障食品来源合法合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涉嫌构成未能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没收上述涉案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2的食品原料虎皮鸡爪1袋;
3、对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