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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江注册资本:2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368X3G1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北环路二水厂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乐市监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因涉嫌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一案,2025年7月11日进行了案源登记,7月24日经局批准立案,指定张智攀、万国庆为办案人员,2025年10月27日本案调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乐安县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8X3G1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江,身份证号码:362***********0037;注册日期:2017年09月08日;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北环路二水厂内;经营范围:供水管道工程,消防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消防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设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乐安县樟泉供水有限公司下属的乐安县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安县县城区域所安装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表进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本次检查在乐安县樟泉供水有限公司指定人员、乐安县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的全程陪同下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1.惠民小区13栋一楼通往二楼拐角处安装了四个水表,左侧上方水表号为4H2011051227,计量数值显示为1319.7m³;左侧下方水表号为4H2011051229,计量数值显示为712.8m³;右侧上方水表号为3H20110760**(模糊不清),计量数值显示为468.4m³;右侧下方水表号为3H20110760**(模糊不清),计量数值显示为457.4m³;以上四块水表均未见强制检定标识。2.惠民小区大门右侧的“憨憨商行”左侧墙面上共安装12块“山科”“PA2023F1004-33”水表,该十二块水表均未见强制检定标识。3.龙腾花园柏金街C6栋2单元入口左侧安装一块水表,号为808230296930,计量数值显示为9m³,未见强制检定标识。4.前坪小区170号斜对面靠墙地上安装的水表号为6H200311B16970,计量数值显示为1848.8m³;204号墙角下安装的水表号为N020150956901(刷卡智能水表),计量数值显示为9961.4m³;以上两块水表均未见强制检定标识。当事人“乐安县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事实均认可,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 针对当事人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未经强制检定的问题,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抚乐市监稽责改〔2025〕04-21-01号),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乐安县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的全程陪同下对以上地点民用水表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对2025年4月18日现场执法检查中查明的问题仍未进行改正。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为乐安县樟泉供水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当事人虽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但其所安装的民用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均由其上级公司“乐安县樟泉供水有限公司”使用,其负责为乐安县樟泉供水有限公司进行自来水的管网安装及维护和辖区居民水表安装,安装范围涉及乐安县县城区域、流坑及厚发园区的自来水管网及辖区居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均由当事人为乐安县樟泉供水有限公司组网安装。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19〕6号)、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3日《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10月26日《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等文件公告规定,我局要求乐安县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对照自查。当事人按要求开展了自查,在自查过程中梳理出的数据为:2020年11月1日之前安装民用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48909块,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20日期间安装民用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共计19321块,2025年4月21日之后安装了1611块,共计69841块水表;以上水表分别为深圳市前海海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水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海洋有线远表、海洋无线物联网表、新天有线远传水表、新天无线远传表、德能IC卡表、百川IC卡表、山科有线远传表、金卡物联网表等,型号均为DN20;其中2025年4月20日之前的水表安装使用前均未经强制检定合格。 根据当事人和乐安县樟泉供水有限公司共同提供的“供水收入成本表”显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获利7518.34元,2021年度获利89101.19元,2022年度获利80041.26元,2023年度获利92261.63元,2024年度获利129731.51元,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0日获利15036.69元,共计获得营业利润413690.62元。 目前,当事人根据我局责令改正要求,结合其人力、物力、财力状况实际情况和工作实际,本着节约利用、合理规划的原则,对当前安装在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表制定了更换计划,并于2025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更换时间计划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电话计时计费器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的规定,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销售或者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当事人系县属企业,水表采购安装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加之,其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水表时查验了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水表出厂时也有相应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再加上使用期间未接到居民因水表计量问题的相关投诉,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八编 计量监督管理 九、《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细化裁量基准 第六十三条【裁量基准】第四款第(一)项“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一)首次违反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已安装使用的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暂时不予封存,由其按计划进行更换,并对其行政处罚给予相应的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相应的裁量基准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在用水表更换时间计划,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违法所得413690.62元。 2、罚款91011.94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4702.56元。
1、没收违法所得413690.62元。 2、罚款91011.94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4702.56元。
91011.94元
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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