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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伟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DCPRHXXC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大粒沙路21号3栋1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6﹞665号
根据上级交办的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大**路**号**栋**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1、门店外墙标示有“迅*特斯拉维修服务TSL广州天河科学城**店”、“迅*特斯拉维修服务”字样的门店标识;2、在门店入口处有“宝马·特斯拉”的指引路牌和门店入门处“迅*TSL车辆核心部件增值服务包”的宣传海报;3、在维修工位处有“迅*特斯拉维修服务”的红白配色翼子板保护套以及“特斯拉专修工位由此进”红白配色宣传布。当事人承认2025年5月开始加盟迅*特斯拉专修服务,承接了“特斯拉”品牌车辆维修服务,与特斯拉有限公司没有合作关系,也不是特斯拉维修服务的指定门店。经查明,“特斯拉”商标注册证为第1369043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7类),注册人:特斯拉有限公司(TESLA,INC.),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2月20日。“”商标注册证为第8008885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2类),注册人:特斯拉有限公司(TESLA,INC.),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8月20日。“特斯拉”三个字是权利人特斯拉有限公司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维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特斯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了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特斯拉”、“”等相关商标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当事人经营场地参照深圳某公司提供的VI体系进行设计装修,在门店外墙标示“迅*特斯拉维修服务TSL广州天河科学城广*店”和“迅*特斯拉维修服务”的字样门店标识。在这个门店标识中,迅*特斯拉为标识中显著内容,起到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中“特斯拉”三个字是作为统一门店的店铺招牌等方式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深圳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误以为打着“迅*特斯拉维修服务”招牌的汽车维修店是经特斯拉公司授权的维修店。因此,“特斯拉”三字在“迅*特斯拉维修服务”中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为商标性使用。当事人使用与权利人在同一种服务汽车保养和维修服务项目上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近似侵权。特斯拉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中,“E”“A”两个字母变形处理后,外观可以主要识别的是“TSL”三个字母,从字形、排列、读音等因素判定,当事人在门店标识和店内宣传海报上使用的“TSL”标识,与特斯拉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