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汉区蘅蕤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雄风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DQ3TUL2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道唐家墩路197号顶琇国际城C区10栋/单元28层商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79号
现查明,该经营部于2025年7月24日由拼多多平台商家五洲百货商行(名称:牟定县徒洒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DFJX3N5F;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11204)处购进该批次涉案的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批号:20250703;规格型号:10mL*12支)共计12盒,购进金额470.2元(单价39.18元/盒)。该购进链接标注为刮码发货产品,收货时产品已刮码。 另查明,2025年11月15日该经营部受武汉市康来源御药堂大药房委托代发上述批次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当事人收取该药房支付的5盒货款共计210元,单价为42元/盒,于当日向指定客户胡某发出2盒已去除追溯码的涉案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主动向武汉市康来源御药堂大药房退还3盒未发货产品对应的货款。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经核算,该案货值金额共计504元,违法所得为84元。 还查明,现经营场所已无涉案食品存放,剩余涉案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已自用完毕,目前无剩余库存。 再查明,该经营部于2025年9月10日由江西鼎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采购同批次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10盒,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该订单已于2025年9月11日未发货前取消,未实际发生交易。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已进行了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所得84元;2、罚款1000元整;上述罚没合计:1084元。
1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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