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本朴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35021607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1-503号新潮大厦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18
(2019)浙0381民初110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06
2019-12-12
(2019)浙0381民初110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8-15
2018-05-26
(2017)浙0381执674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谢爱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7-12-30
2017-05-02
(2017)浙0381民初408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3-27
2017-03-27
(2017)浙0381民初215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2-18
2017-02-18
(2017)浙0381民初116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与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9-09
2016-06-20
(2016)浙0381民初411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吴**、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9-09
2016-06-20
(2016)浙0381民初4451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吴**、郑**与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4-19
2016-04-19
(2016)浙0381民初9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成都山水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壹贰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416号
当事人瑞安市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华泰路19号华鸿安阳城B区人防地下室实施了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拆除华鸿安阳城B区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人防门)数量达16处计28扇,已构成严重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未在限改期限内整改且至今未整改,故参考《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18“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严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以及注2“2.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一个阶次处罚;当事人态度恶劣、消极整改的,可以酌情从重一个阶次处罚;”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已构成严重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消极整改,酌情从重一个阶次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三个月内将拆除的防护密闭门(人防门)安装整改完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任意网点、营业部的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瑞安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